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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幫傭/看護工外籍勞工入國後聘僱管理

外籍勞工來臺後,雇主應為外籍勞工辦理之健康檢查、入國通報、勞健保、外僑居留證及聘僱許可等手續,有關申請簡述如下,敬請參考:
一、辦理初次入國健檢:
  外勞入國後"3日內"(3個工作日,例假日扣除),雇主應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並於該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外勞聘僱許可。(詳情請連結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健檢醫院:行政院衛生署指定外勞健檢醫院名單
二、辦理入國通報:
  家庭看護工入國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雇主申請家庭看護工招募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網站如附檔)
說明:雇主於外國人入國3日內,應填具「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入國通報單」,通知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第二類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實施檢查,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入國通報受理證明書」,雇主憑該證明書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並於核發證明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依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實施檢查。
三、辦理外僑居留證:
  家庭看護工入國15天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詳情請至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www.immigration.gov.tw查詢)
 
1. 辦理初入國居留證:
  雇主應於外勞入國後"15日內",持本會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外勞護照、在職證明(事業單位須含公司及負責人大小章)及四張照片,向外勞居留地警察局辦理外僑居留證及製作指紋卡事宜。
2. 辦理延長居留證:
  雇主應於外勞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持該外勞之護照及本會核發之展延聘僱許可函辦理延長居留期限事宜。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而逾期居留者,依法罰款並限令出國。
3. 辦理接續聘僱外勞居留證:
  新雇主接續其他雇主所聘僱外勞者,應於接獲本會接續聘僱核准函之日起"14日內",持該函及該外籍勞工之護照、居留證,向外籍勞工居留所在地警察機關辦理變更雇主名稱及工作地點等異動事宜。
四、辦理外勞聘僱許可:
 
1. 申請聘僱許:
  1、申請說明:外籍看護工入國後15日內,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聘僱許可
2、相關法令及規定:
(1)「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54條、第57條
(2)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21條、第27條之1、第29條、第46條、第46條之13)
(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10條
(4)「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3、申請表單及附件:表單13、AF-015家庭看護工聘僱(展延)申請書表單14、AF-038家庭類雇主聘僱外國人名冊表單17、2030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入國通報受理證明書
2. 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1.申請說明:
聘僱之外籍看護工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60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2.相關法令及規定:
(1)「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54條、第57條
(2)「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29條、第46條 之1
(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第6條、第7條
(4)「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3. 申請表單及附件:
  表單13、AF-015家庭看護工聘僱(展延)申請書
表單14、AF-038家庭類雇主聘僱外國人名冊
五、辦理參加健保手續:
  雇主應成立投保單位,為其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籍勞工,辦理自入境之日起之投保手續,並按月繳納保險費。(中央健康保險局網站 www.nhi.gov.tw,諮詢電話0800-030-598)
投保手續: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到職3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報表」、「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健保IC卡申請表」並檢附雇主身分證影本及外籍勞工之外僑居留證影本,寄健保局轄區分局辦理。
六、辦理定期健檢:
  期限:
雇主應於外勞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並自醫院核發健康檢查證明日起15日內,檢具本會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文件、健康檢查證明正本、受檢外國人名冊、前次健康檢查合格之同意核備函等文件,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備。(詳情請連結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健檢不合格出境:   
外勞健康檢查項目任一項不合格者,為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三條第四款之檢查不合格,應廢止其聘僱許可,即令其出國。外勞健康檢查不合格項目如屬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不合格非屬侵入性痢疾阿米巴,而於"30日內"複檢合格者,則不在此限。
  其他規定:   
受聘僱之外勞有不可歸責之重大事由,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時,雇主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備,並於"事由消失後7日內"補辦定期健康檢查。雇主並應於收受指定醫院核發健康檢查證明之日起15日內,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備。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再入國工作之外勞,雇主仍應辦理入國後3日、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定期健康檢查。
七、辦理重入國境:
  外勞於聘僱許可期間內,如因緊急事件需返鄉或返鄉休假之情形,應於出國前一日自行或由雇主或仲介公司向工作所在地警察局申請重入國許可。 (詳情請至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
  期限:
外勞重入國之許可期限,原則以1個月為限,若有特殊需要延長者,由勞雇雙方檢具書面資料向警察局申請。
  未依期限返台:
返鄉之外勞,如因故未於重入國許可有效期限內返台者,應向本會申請同意該外勞再入國許可,始可辦理入國。費用:免費。
八、外籍看護工隨被看護者遷徙地址,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異動登記:
  基於便民考量,家庭外籍看護工得隨被看護者變更住所(或外籍幫傭得隨雇主遷徙至雇主新住址),不須向勞委會申請變更工作地點,惟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外勞遷徙異動登記,俾入出國及移民署更新外勞居留地址,倘未辦理,將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下罰鍰,請雇主配合,辦理外勞工作地址異動登記,以免受罰。
九、外籍家庭看護工得經申請許可調派至養護機構:
  勞委會為使雇主指派外勞變更工作場所(以下簡稱調派)相關規定更符合社會實際需要,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外籍營造工調派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得免經勞委會許可,逕調派外籍看護工至醫療院所照料被看護者,惟不得從事照顧被看護者以外之患者,或其他許可外之工作。但調派至醫療院所附設護理之家、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或養護機構,仍需勞委會許可後始得調派。
十、113婦幼保護專線:
  『113』婦幼保護專線於即日起,提供英、越、泰、印、柬等5國之外語通譯服務,由專業社工人員會同通譯人才進行線上協談,鼓勵外籍受虐婦女當面臨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等人身安全的威脅時,可撥打『113』保護諮詢專線求助,語言溝通無界線,24小時免付費,請雇主踴躍告知外籍勞工此專線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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