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通外勞仲介.人力派遣
 
 


事業單位雇主雇用外籍勞工須知
外籍勞工來臺後雇主您應注意之事項:

辦理健康檢查 繳納就業安定費 防範電信門號不法申請
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薪資所得稅申報 辦理遞補申請
辦理聘僱許可 免繳納保證金 辦理外僑居留證
預防雇主僱用到持偽造、變造外籍配偶居留證之外國人的小撇步
◎ 提醒您!外籍勞工來臺後 雇主您應注意之事項

辦理健康檢查:
1. 安排外籍勞工於入國3日內接受健檢: 外籍勞工入國後3個工作天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於醫院核發檢查結果,併同相關文件向勞委會申請聘僱許可)
2. 外籍勞工入國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健檢: 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工作後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期間內,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並自醫院核發檢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衛生局辦理核備。:
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1. 勞工保險:
  外籍勞工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應於所聘僱外籍勞工到職之日,檢附中央主管機管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證明文件,向勞工保險局申報加入勞工保險。
2. 外籍勞工來臺參加健保應注意事項:
  1. 雇主應成立投保單位,為其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籍勞工,辦理自入境之日起之投保手續,並按月繳納保險費。
2. 投保手續: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到職3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報表」、「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健保IC卡申請表」並檢附雇主身分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影本(家庭外籍幫傭或看護工之雇主免附)及外籍勞工之外僑居留證影本,寄健保局轄區分局辦理。
辦理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刊登求才廣告三日,自刊登求才廣告期滿之次日起至少二十一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雇主依規定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有招募不足情形者,於招募二十一日期滿次日起三十日內得檢附刊登求才廣告資料、聘僱國內勞工名冊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向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
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 聘僱之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60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辦理健康檢查:
  雇主所招募之外籍勞工入境三日後,應安排至衛生署指定之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外籍勞工經取得健康檢查合格後,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於外籍勞工入國後15日內向勞委會申請聘僱許可。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如有延長工作期限之需要,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60日期間內,向勞委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辦理遞補申請:
  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離境或死亡者,雇主得向勞委會申請遞補。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得遞補。
辦理外僑居留證:
  雇主於外籍勞工入國後15日內,得協助該外籍勞工依規定辦理外僑居留證等相關事宜。新入國之外籍勞工持勞委會「招募許可函」,在入境15天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移民署將先核發6個月效期的外僑居留證,待外勞拿到「聘僱許可函」後,再依聘僱許可期限辦理延長居留證。
繳納就業安定費:
  就業安定費以每季為1期,並於次季第2個月25日前繳納(例如:4、5、6月份帳單,於8月中旬寄發,雇主應於8月25日前繳納 ,並得寬限至9月24日止,若該季帳款寬限期滿日遇例假或國定假日則順延滯納金起徵日)。若於每年2、5、8、11月之20日仍未接到繳款通知單者,請儘速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8590-2370就業安定費查詢專線聯絡,俾便辦理補發作業。
薪資所得稅申報:
  稅率計算:
1.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於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工作居留未滿183天者,係以「非居住者」身分課稅,應繳納所得稅金額為薪資所得的18%: 所得稅 = 總所得 ╳ 18%
2.申報地點: 協助所聘僱之外籍勞工,於結稅年度或離台前,洽居留地財政部國稅局所屬各稽徵所辦理申報。
免繳納保證金: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勞已免繳納保證金,雇主應防範詐騙集團以本局名義要求繳納保證金,提醒您特別注意,切務上當。
防範電信門號不法申請:
  為防止非法販售外勞卡集團蒐集外勞證件影本,交由不肖通訊行偽冒外勞申請電信門號,供不法詐騙集團作為犯罪聯絡使用之情況,請雇主加強對外勞宣導個人資料之保護,不輕易提供私人資料予外人,以免遭不法利用,影響個人權益。
預防雇主僱用到持偽造、變造外籍配偶居留證之外國人的小撇步
  依社會通念,雇主在進用員工時會請受僱者出示或繳交學經歷或身分證明文件等供查證或建檔,若應徵者係外國人,依規定應由雇主申請取得聘僱許可後始得從事工作;又若應徵者係外籍配偶,依本法第48條但書規定,該外籍配偶雖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惟其仍應具備「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及「取得合法居留」之要件,故建議雇主應聘此類外籍配偶時,應注意比對其所持居留證「正本」之照片及所載資料,並要求其出示或繳交其在臺依親之戶籍資料等供核對後,方便的話,亦可打通電話到當地警察機關確認一下那張外僑居留證的真偽,確信其是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再予進用,否則仍有觸犯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之虞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 電話:(02)85902567
網址:http://www.evta.gov.tw (本內容所敘各項樣例或規定,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規定為準)
 
Sitemap-a p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