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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幫傭 工作地限雇主戶籍地移動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並辦理通報

 

外籍家庭幫傭 工作地限雇主戶籍地移動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並辦理通報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七日臺北報導】雇主留意,聘僱家庭幫傭,可直接調派外籍家庭幫傭至雇主新住所從事工作,雖不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但仍要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住宿地點變更通報;但若是移動到其他地方工作,在辦理通報前必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否則移動將會違反規定。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表示,近期常接到雇主或仲介辦理外勞住宿地點變更申請,但工作業別卻是家庭幫傭,而非家庭看護工,重建處檢查員周裕盛說明,外勞工作採許可制,而家庭幫傭依規定只能在雇主戶籍地工作。

  雇主申請外籍幫傭,必須符合具有年齡3歲以下的三胞胎以上多胞子女,或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其年齡累計點數在16點以上,才具有申請資格。與家庭看護工不同,家庭幫傭的工作地點僅限於雇主住所,但家庭看護工則必須隨被照顧人移動。

  根據藍領外勞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家庭幫傭雇主得免經勞動部許可,直接調派所聘僱外籍工作者至雇主新住所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換言之,雇主以及符合點數的親屬搬至新住所,也就是遷移戶籍的情況下,不須經過勞動部許可,但仍要辦理住宿地點通報。若是外勞隨家庭成員移動到其他地點,則必須先經過勞動部許可,才有後續通報問題。

  重建處提醒仲介業者,協助雇主辦理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前,應先釐清工作類別為家庭看護工或幫傭,如為後者,應提醒雇主依規定申請許可,該處受理變更通報時,如雇主未出示勞動部許可函,將會要求提出雇主戶籍謄本,確認戶籍地。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1條規定,外勞住宿地點變更,應於變更後7日內,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違反規定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處分雇主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不過臺北市基於輔導立場,會先要求限期改善,複查仍未改善才會處分,其餘縣市可能直接處分。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4款「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場所」,則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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